大商所發〔2012〕224號
各會員單位:
為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水平,貼近市場需求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并報告中國證監會,我所對《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四條進行了修改,除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之外,對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不再罰沒,相關盈利或虧損均歸持倉人。現將該修正案予以發布,自2012年10月3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知。
大連商品交易所
二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
大商所發〔2012〕224號
各會員單位:
為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水平,貼近市場需求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并報告中國證監會,我所對《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四條進行了修改,除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之外,對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不再罰沒,相關盈利或虧損均歸持倉人。現將該修正案予以發布,自2012年10月3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知。
大連商品交易所
二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